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纠纷,保护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各会员单位的合法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商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行业内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各类争议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1、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向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申请裁决。
第五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1、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会进行举报。
2、商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①批评教育;
②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③行业内部通报;
④公开通报;
⑤取消会员资格;
⑥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条 本规则经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则由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