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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纠纷,保护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各会员单位的合法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商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行业内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各类争议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1、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向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申请裁决。

第五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1、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会进行举报。

2、商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①批评教育;

②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③行业内部通报;

④公开通报;

⑤取消会员资格;

⑥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条 本规则经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则由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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