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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资产〔2024〕597号

市级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8〕411号)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市级已脱钩但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市财政局已批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7〕1885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是指已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国有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国有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牵头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

    (三)审批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方案和处置方案。

    第六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构建行业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职责: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并按职责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指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时向市财政局申请确认清查结果的行政机关)职责: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职责

    (一)对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主体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控制度并切实执行,按要求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三)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四)在存续期间或终止时需交回国有资产的,应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按要求编报含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和《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报表》。

    (六)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包含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管理体制,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行业协会商会应确保将国有资产用于非营利性用途。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包含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四章  资产报告与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含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资产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市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同时编报《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报表》,通过市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上传。《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报表》相关数据应与资产报告一致。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回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及时交回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收回。市民政局在办理行业协会商会注销程序时,将市财政局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和缴款凭证作为必备审核要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对外投资和进行资产收益分配等问题开展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市民政局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解释。

 

附件2:

北京市市级已脱钩但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市财政局已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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